权力基本编码 360123026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931MB17542933400012301800004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万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931MB17542933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期限,结合省“放管服”要求缩短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C区通用综合窗口C01-C11
  • 窗口地址
    万年县政务服务中心C区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3-3836816
  • 咨询邮箱
    1428079608@qq.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投诉受理窗口(办不成事窗口)
  • 窗口地址
    万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 工作时间
    24小时
  • 电话号码
    1234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医疗卫生;准营准办;医疗卫生
审批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行使内容 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的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为4年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证件有效期满4年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法律(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法律(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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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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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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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需要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如果是固定电话的,需要注明区号。